(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按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6.6.1考核对象
五一商圈管委会采购的第三方安保服务供应公司,以及该公司统一管理的聘用期内的安保人员。
6.6.2考核设置
1.考核机制:******城市管理部牵头,按照月度进行考核,实行扣分制管理,考核内容作为每月项目经费结算的重要依据。
2.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安保服务公司及安保人员的制度执行、考勤管理、队伍形象、工作纪律、岗位履职、遵纪守法等内容。
3.扣分管理:扣分上不封顶,每日扣分累积,每月汇总考核成绩,扣分只记入当月考核,不记入下月度。
4.考核规则:当月扣分0-10分,以安保服务公司名义(加盖公章)作出书面说明报告,并由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两个月出现同类情况的,扣发当月项目经费的1%;当月扣分11-20分,扣发当月项目经费的1%;当月扣分21-30分,扣发当月项目经费的2%;当月扣分31-40,扣发当月项目经费的3%;当月扣分41分以上,扣发当月项目经费的5%。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总分为60分(含60分)以下的,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区五一商圈管委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6.3考核标准
1.安保服务公司明确一位管理负责人,每日上午10******城市管理部报送当日安保人员排班表,每周五下午17点之前报送下周排班表。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2分。
2.参照军事化管理模式,安保服务公司明确每班次现场带队队长,队长每班提前15******城市管理专业知识、辅助执法技巧、公共安全防护、典型案例分析等业务培训。未定期按要求召开会议的,每次扣1分。
3.安保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固定每周组织安保人员召开一次集中会议,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周工作重点,会议可邀请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参加。未定期按要求召开会议的,每次扣3分。
4.安保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固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上月工作,部署下月重点,对工作出色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处罚,会议邀请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参加。未定期按要求召开会议的,每次扣5分。
5.安保服务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军事训练等活动,不断提升安保人员的身体素质、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未定期按要求开展活动的,每次在季末当月扣5分。
6.加强制度******城市管理部报送安保人员月度考评情况。未定期按要求报送的,每次扣5分。
7.安保人员上班期间,出现着装不整、标志不齐、仪容不整,嬉笑打闹、席地坐卧、抽烟、吃槟榔,以及玩手机、看视频、听音乐等不良情形的,每次扣1分。
8.安保人员上班期间,区域内存在流动摊贩、店外经营、流浪乞讨、门店使用高音设备招揽顾客、店外堆物、无手续的店外宣传活动、无手续的违章搭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文明行为等现象的,每次扣2分;出现街面整体市容秩序严重失控的,每次扣5分。
9.上班期间,发现安保人员存在打牌赌博、打架斗殴、索拿卡要、吸食毒品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每次扣10分,并扣发当月项目经费的5%。
10.未按要求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每次扣10分。
6.6.4附则
1.该考核办法现属初稿,后续施行将以五一商圈正式印发的考核办法作为执行依据。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考核制度同步启动实施。
3.由天心区五一商圈管委会负责解释。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执行
7.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如因保安人员的失职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3.1合同的变更
13.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3.2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3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3.2合同中止与终止
13.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